新闻发布会现场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
处长宗霞主持新闻发布会
环球在线新闻焦点报道 为做好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十五次会议(COP15)的宣传工作,为大会在云南的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们召开“COP15 春城之邀”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新闻发布会,向大家全面介绍和展示云南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相关情况。今天,我们继续召开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六场—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昆明海关的负责同志介绍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志明先生;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毛亚芳女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向凯先生;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施建邦先生;
云南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党委书记张尧贵先生;
昆明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柯志强先生。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和云南省内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有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志明先生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
主任李志明发布新闻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的领导下,聚焦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履职、主动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全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助力我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实际行动迎接COP15昆明盛会。下面,我重点从立法和监督两个方面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一个方面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截至2021年8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226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131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86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分别为61件、49件、119件,分别占比27%、37%和64%。尤其是2018年以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3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25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7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涵盖了空气、水、土壤、森林、湿地、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诸多方面,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产业发展等,基本实现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具有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为保护云南的蓝天碧水净土、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地方立法率先撑起生物多样性保护伞。2018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条例的出台,既是推动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守护国家战略核心资源、巩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保护体系,对于加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是立法引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定位落到实处。2020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省情规定了许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据此,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为法规规定,标志着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以三省“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2021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指导下,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赤水河流域保护重要批示精神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从源头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也是地方立法形式创新、流域类保护地方立法的积极探索。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该项立法被全国人大誉为地方共同立法的经典范本。
四是全面完成“一湖一条例”制定修订工作,助推实现“九湖清、云南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高原湖泊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2019年全面完成了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的制定、修订工作。“一湖一条例”针对保护的不同要求,为九大高原湖泊量身定做,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为推动实现“九湖清”开出了“法治良方”。
第二个方面是,创新人大监督方式,依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共开展相关监督工作17项,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持续开展“九湖”督察。根据省委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连续4年坚持督察九大高原湖泊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和保护治理情况。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让监督更有深度、更有力度。在专题询问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成效、实施“一湖一条例”存在的问题、部分湖泊水质变化的原因、流域生态修复难点、保护和发展如何协同共进、建立跨区域保护协作机制等方面提出问题和意见,促进全省加强科学规划,坚持综合施策,依法依规打好碧水保卫战。
二是首创“三合一”监督方式。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创新推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测评”的“三合一”监督方式,对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采取现场量化打分、无记名投票、现场唱票、现场公布测评结果,监督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很好。在本月底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还将首次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三是开展《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为推动高水平承办好COP15盛会,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把开展《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于4月,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对全省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情况组织了执法检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充分肯定条例实施取得的显著成效,提出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坚持“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原则,完善调查与监测制度,加强亚洲象、滇金丝猴、绿孔雀等旗舰物种栖息地保护建设等8条建议。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新闻媒体也给予了多方关注,极大地增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宣传效果,为彰显法治力量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是上下联动共同开展相关执法检查。近两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检查中,通过互联网组织近28万人(次)参加土壤污染防治法问卷调查,组织近30万人(次)参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奖知识问答。同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检查,切实打好净土保卫战。
大家都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才能确保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也是如此,在人大加强立法与监督工作的同时,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昆明海关等相关单位,也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公益诉讼、重点生态区域专项整治、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防范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和打击濒危物种走私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动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借此机会,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委托,我对长期以来在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上作出积极努力的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依法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共同守护好云南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良田沃土,让“动物王国、植物王国、世界花园”的美誉更加响亮,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昆明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
柯志强答记者问
众所周知,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我国须履行的国际义务。一直以来,昆明海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在防止动植物疫情疫病跨境传播、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打击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等方面全力履行海关出入境监管职能,筑牢口岸检疫防线,有效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国家生态安全,助力保护生物多样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强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完善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强化非洲猪瘟、牛结节性皮肤病、沙漠蝗等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口岸防控,严防疫情叠加。强化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开展口岸动植物疫情监测及信息收集,密切关注境外重大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发展态势;开展检疫性实蝇、外来有害杂草、林木害虫、沙漠蝗、红火蚁等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预警,进境种猪、进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等国门生物安全监测,为动植物疫情疫病口岸防控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作出早期预警和快速反应,提升国门生物安全防御能力。
二是强化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守卫国门生物生态安全。从风险布控、货物及行邮快件跨境电商监管、外来物种鉴定等方面完善防控措施,强化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把关能力。与云南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五部门联合下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提升外来物种入侵综合防控能力。开展“国门绿盾2021”和邮递渠道“清邮”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引进外来物种、非法寄递携带种子苗木行为,从进境携带、寄递渠道多次截获非法入境植物种子和活体动物等物品,为阻断外来生物入侵、维护国家生物生态安全贡献了海关力量。
三是强化监管严打走私、坚决斩断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渠道。昆明海关严格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采取正面监管与打击违法违规相结合,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严密有效监管,积极推进“国门利剑2021”打私专项行动,开展专项风险分析,强化情报经营和深挖扩线,构建“打击关口前移”跨部门合作机制,对维护生物技术的合法应用秩序,保障我国的人类遗传和生物资源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昆明海关立案办理了一批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有效发挥了海关的打击震慑作用,为在COP15大会上展示中国海关打击走私成果,发出中国声音、分享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舆论氛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
记、副院长向凯答记者问
5月26日、27日在昆明召开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迈向昆明的一项重要活动。作为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的承办方,我们向世界展示了云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得到了与会各方的充分肯定。大会上,云南法院审结的中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绿孔雀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选为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司法案例之首。该案率先探索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规则,通过司法手段预防了绿孔雀、陈氏苏铁等濒危物种灭绝和区域生态系统失衡的重大风险,为全球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多年来,为保护好大自然赐予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优势,服务保障云南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云南法院一直在努力。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的整体系统观和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的专业化审理模式,设立了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庭、赤水河源头环保法庭等特色法庭,审理了大量环资案件,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首创司法与行政联动执法机制,成立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建成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首创“禁止令”和“专家证人”制度等。
为服务和保障云南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认真贯彻《长江保护法》,坚持长江“十年禁渔”,始终保持对非法捕捞的高压严打态势;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功能,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妥善审结了客栈拆迁、水域污染、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等各类案件;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签订“长江经济带11+1”“赤水河流域”“南北盘江流域”等框架协议,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以及珍稀濒危物种重要栖息地和迁徙地保护建设。
为贯彻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我们制定了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文件《关于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 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措施,形式上呼应、内容上配合了全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为全省法院履行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职责提供了指引;积极探索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制度与多元解纷的衔接机制,确保“亚洲象北迁”过程中,个人合法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都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
下一步,我们将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深化云南法院环境司法创新,健全完善环境审判制度机制,推动设立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由全省中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全面提升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