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查封

作者:云仁轩 杨成林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1-11-13 15:50:23
报道:杨成林 刁燕燕 张廷盖 特约记者 李俊江 刘宝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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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在线新闻焦点报道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资金的性质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细则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用账户监管提供便利化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本地区专用账户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专用账户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专用账户由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州(市)的银行开立。工程建设项目跨州(市)的,总包单位在项目部所在州(市)开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同一州(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经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同意,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副本等专用账户开立情况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州(市)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在银行业务系统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中做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提前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劳资专管员由总包单位书面正式任命,从熟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中选用,负责专用账户的开立、备案、使用和撤销等工作。总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用工人数较多的,应适当增加劳资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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