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落实好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重大项目林草要素保障工作,主动对接林地需求较大的省级有关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就今年年初开始执行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进行完善补充,优化明确部分内容,旨在进一步提升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效率,确保做到只要符合用地条件,项目使用林地全额保障的郑重承诺。截至10月17日,省林草局共争取国家下达林地定额24.8万亩,共审批全省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申请1984件,批准使用林地、草原面积23.2万亩,保障了1.12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落地,较去年同期审批率增长138%、批准面积增长125%、保障投资金额增长283%。对云南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项目快速落地,扩大有效投资发挥积极作用。
2022年3月,省林草局在全省范围内下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明确细化了天然林、森林蓄积量高林地的用地标准,用以指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县(区、市)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对地方经济建设具有积极支撑作用的经营性项目,无法通过有效途径使用郁闭度大于0.5天然林地等情况,省林草局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出台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对现行政策作进一步优化调整,精准解决建设项目使用天然林地、蓄积量高林地困难的问题,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关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使用天然林的:
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占用天然林林地的,按照相关文件中关于林地等级和公益林林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设施临时占用林地,以及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原则上可以使用天然林林地范围限定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用地条件中的天然灌木林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
3.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设施临时占用林地以及部分重大经营性项目(符合有关规划的批次用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规划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立项或者纳入省级年度重点项目清单范围的项目)使用林地,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用地条件,确需使用郁闭度超过0.5的天然乔木林林地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复核,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关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林地的:
1.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限定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拟使用林地范围内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乔木林小班蓄积量之和/乔木林小班面积之和)≤各县市区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150%。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确需使用蓄积量超过前款规定林地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复核,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省林草局要求各地林草部门,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做到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报件即到即批,主动高效开展服务,切实为重大项目的林地要素保障做好支撑(李源 李石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