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闻报道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主会场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蔡祥荣主持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向社会公开发布、解读《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他们是: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文武先生;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先生;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明刚先生;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惠民先生;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赵修春先生;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兰骏先生;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卫斌先生。
应邀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和云南省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黄文武主任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文武发布新闻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了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对参加今天会议的省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同志们、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为云南明确了新定位、赋予了新使命。努力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是省委、省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期望和要求作出的重大部署。五年来,云南紧紧围绕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生态安全屏障不断筑牢。2019年底,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达98.1%;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断面I-Ⅲ类水体比例达78%,劣V类水体比例为4%;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2%,湿地保护率超50%,建成区绿地率达33%。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特别是缺乏统一的法规制度文件来统筹规范和约束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
为了健全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法规体系,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一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2019年,《条例》制定工作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把开展《条例》立法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
为了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通力协作,先后开展了资料收集、文献查阅、草案起草、实地调研和咨询论证等大量工作。各州(市)县、省内外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也为《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多,终于迎来了正式颁布实施。云南成为继贵州、青海、福建、江西之后,第五个制定出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省份。
《条例》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回答了为什么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怎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践问题。《条例》的出台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对于推动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设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促进绿色发展、促进社会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66条。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生产、生活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其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一)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和新要求。把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推动乡村振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两型三化”产业体系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以及美丽县城、特色小镇等工作部署,都规定在《条例》之中。
(二)明确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责任主体。在党的领导下,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普及、引导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村规民约或者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
(三)涵盖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生产、生活三方面的重点任务。从空间管控入手,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为重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通过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节能低碳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促进社会共同参与。
(四)明确了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人才引进和培养、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内容和相关监督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加快我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步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好成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全局的角度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要求。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要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和措施,加大向全社会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好《条例》、贯彻执行好《条例》。
(二)合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我省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深入学习《条例》规定的内容,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和要求,合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采取执法检查、听取汇报、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认真抓好《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的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制度,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水污染防治、监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标准化养殖和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严格执法监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等,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抓紧做好《条例》配套的政策制定
《条例》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为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的需要,大胆创新、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规章和政策制度,保障各项制度的配套和衔接,为顺利贯彻和实施《条例》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取得实效。
同志们,2020年7月1日《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就要实施了,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规得不到实施,就是一纸空文。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条例》,一定会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卫斌答记者问
感谢新闻界对我省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关心与支持。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云南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的重要抓手。截至目前,我省已划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矿山公园、沙漠(石漠)公园、水利风景区及国际履约的自然保护地等11类360处自然保护地,保护面积达8294.60万亩,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4.32%,基本建立了完整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建设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自然生态系统,创新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体制机制,我省启动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相关工作。一是优化了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2018年,通过新一轮机构改革,将原来分散在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统一整合到林草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自然保护地管理交叉、“九龙治水”的现实问题。二是开展了自然保护地现状评估。摸清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家底,准确掌握空间重叠情况、建设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为云南开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三是全力推进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不断创新国家公园运行机制,着力强化国家公园监督管理,全面理顺普达措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目前,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普达措国家公园成为中国国家公园的一张独具特色的闪亮名片,为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贡献了云南智慧和云南经验。四是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完善管理监督制度,初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争取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建成云南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自然保护地占国土面积18%以上。这些目标的实现将为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奠定坚实的生态资源基础。五是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建立了全省自然保护地边界数据库,夯实了自然保护地依法管理和国土空间科学管控的基础。六是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通过对同一区域内交叉重叠,以及同一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分类、分级、分区设立自然保护地,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功能定位、范围与管控区划,解决保护管理分割、保护地破碎和孤岛化问题,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为此,云南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自然保护地专家库,制定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地《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空缺分析技术指南》《整合优化技术指南》等技术规程,科学指导各地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目前,已完成16个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待省级审查后形成《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上报国家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下一步,全省林草系统将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确保我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强有力的生态支撑。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兰骏答记者问
《条例》明确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也规定了各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我们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好《条例》,促进《条例》得到更好实施。今年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制定印发《中共云南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条例》要求和我省实际,组织拟定《中共云南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相关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是制定印发《云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目前,我省正根据国家的《考核措施》组织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我们将把《条例》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及责任主体纳入我省的考核实施方案中,按相关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进一步压实污染防治攻坚责任。
三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条例》落实。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问题的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健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机制。结合《条例》实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促进《条例》的顺利贯彻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