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 偷越国(边)境,此路不通!

作者:何敬彬 杨成林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环球在线    2024-07-10 14:22:06
报道:杨成林 刁燕燕 张廷盖 王胜 杨丽萍 徐龙云 刘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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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打工,上班轻松”

“高薪诚聘,日进斗金”

“月入几万,包吃包住”

这对于找工作想赚钱的人

可谓是妥妥的“大诱惑”。

 

       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抛出各种高薪话术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前往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少赚钱心切的群众为之心动,铤而走险。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回顾:

2023年521日,阮某某在“快手APP”看到缅甸高薪招聘司机、保镖的信息后,遂于2023522日与对方联系,与准备偷渡至缅甸的同案人员李某、刘某等10人在昆明市某处汇合。2023523日,阮某某在他人安排下到达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边境线附近准备偷渡,后在野象谷收费站旁被查获。经审讯,阮某某对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为了到缅甸实施电信诈骗违法行为,与共同偷渡人员在昆明某处集结,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构成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但其着手偷渡行为后未越过边境线即被抓获,系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未成年人,系初犯,系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相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等,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多发,并同电信网络诈骗、境外赌博、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交织增长。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切莫相信境外高薪工作、免费出境游等噱头,出入国(边)境要履行合法手续,不要非法偷越国(边)境以身试法,更不要参与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供稿:何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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