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检•普法】因为“路怒症”,他被判刑了!!!

作者:何敬彬 杨成林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01-10 11:25:36
报道:杨成林 刁燕燕 张艷全 吴雪菲 特约记者 莫应香 俞可丰 王胜 刘宝昌 黄建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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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上路后堵车、加塞,一路红灯、电动车穿行……总有一个理由会让人心情烦躁,“路怒症”在很多人身上都存在,而当司机受“路怒症”控制时,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甚至会触犯法律。近日,西山区检察院就办理一起因“路怒症”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司机“路怒症”发作,开车撞人!

       2022723日凌晨136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汽车在送其1岁零6个月的小孩张某甲前往昆明市儿童医院就医返回途中,车辆行驶至环城南路与西昌路路口时,恰遇被害人李某某骑共享电动车途径此地并横穿路口,二人因各自驾驶的交通工具相互影响到对方而发生口角。

       后被害人李某某骑共享电动车欲离开,被告人张某某行驶至路口中央后突然调转车头向右后逆行至路旁非机动车道,对已骑行至非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冲撞,致被害人李某某脸部、双手、腿部多处受伤。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还撞到了骑车正常行驶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李某甲,造成被害人李某甲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裁判结果

因为"路怒症",他被判刑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道路上故意驾驶机动车冲撞他人,造成不特定人员受伤,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2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 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提醒

       驾车出行遇到堵车、加塞等情况,请保持冷静,切莫“怒发冲冠”。失去理智,一时的冲动可能会令你破财,更严重的会带来“牢狱之灾”。

       希望小伙伴们看了张某某的经历能够引以为戒,高高兴兴上路,平平安安回家。多换位思考、多互谅互让,自然拨云见日,雨过天晴。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做文明交通的践  行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让我们一起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文稿提供:西山检察 第一检察部 王敬才、陈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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