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环球在线新闻记者从云南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9年2月18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适应全面依法治省的新形势需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全面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规章,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悉,立法的背景情况为,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加强立法工作的政策措施。1993年8月9日发布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对于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该规章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特别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了立法法,对应该规章的一些急需修改完善的内容,例如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重大意见分歧的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府立法范围、职权不够明晰,起草、审查部门的职责边界有待明确;二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咨询等制度需要强化,立法措施有待完善;三是立法程序需要更加明确完善,协调机制有待强化。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田虎青主持新闻发布会
目前,立法法已经授予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享有规章制定权。近期修订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立法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规章,全面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