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闻报 2020年3月9日下午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一场)主会场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宣传组副组长,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田虎青主持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继续召开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一场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今天的发布人,他们是: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陈刚先生;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春燕先生;
云南省能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汤忠明先生;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朱勇先生;
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镭先生。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云南省及昆明市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首先,请汤忠明副局长发布新闻。
云南省能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汤忠明发布新闻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整个能源产业发展、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目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有序推进煤矿行业复工复产,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十分重要。下面,我就《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大家作介绍。
一、背景
围绕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的重大决策,去年6月,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半年多来,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初步成效,煤炭产业结束了连续5年低位徘徊的局面,实现了产量大幅度恢复性增长,煤炭产业投资额同比增长51.9%,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基本出清,已连续70个月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但2月17日和29日,我省先后发生红河州弥勒市吉田煤矿“2·17”事故和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尤其是一些整合重组、升级改造无望、即将关闭退出的煤矿,在利益的驱使下会有强烈的生产冲动,极有可能铤而走险、非法违法生产,如得不到及时制止,必将酿成事故。我们必须高度紧张起来,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防控。
树根田煤矿“2·29”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陈豪、省长阮成发和常务副省长宗国英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省委常委会、省委书记办公会、省政府常务会分别进行专题研究;3月5日,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省长阮成发出席会议并讲话,亲自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举措,铁腕整治、加快重组煤炭行业,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频发的势头,保证煤炭行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铁腕整治重组全省煤炭行业的要求,省政府组织研究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从严管控涉煤行政许可权限、从严管控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决不允许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坚决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煤矿、具备条件的煤矿必须“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强化驻矿盯守和巡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等10个方面,提出了强有力的具体措施。
第一条:提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要求严格执行标准,从严管控产能、单井规模、煤矿数量、企业规模、企业户数。全省煤炭产业布局,以曲靖、昭通、红河等3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州楚雄市、南华县,文山州富宁县,大理州祥云县,丽江市华坪县5个县(市)为补充,其余州(市)、县(市、区)一律退出。即: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全部退出;单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其中,曲靖、昭通平均单井规模达到60万吨/年;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单个煤炭企业煤炭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全省煤炭企业户数控制在20-30户。同时,推动煤炭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提升产业集约化水平。各地要在分配的产能指标范围内,按照平均单井规模、企业规模等标准并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标准和条件,对煤矿数量、企业户数进行严格管控,不得超过控制数。
第二条:按照“严管服”的要求提出从严管控涉煤行政许可权限的措施。将除监管权外的州(市)涉煤行政权力事项上收,由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依法行使。以实现对全省煤炭行业的严管严控。
第三条:从严管控产能小于30万吨/年煤矿的具体要求。一是在保留煤矿清单和关闭退出煤矿2个清单公布前,不准生产建设;对已经批准同意检修整改的煤矿,要重新报批,在未得到复工复产批准前,只能进行通风排水,不得安排人员下井进行采掘作业;二是“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能到岗履职的,职工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和证照到期的,不准生产建设。
第四条:关于决不允许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具体措施。从近年发生的事故看,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导致的。因此,“打非治违”刻不容缓,尤其是要严厉打击、决不允许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违规报检、超能力生产,以整改隐患为名组织生产,以检修为名组织生产,以建设为名组织生产、私挖乱采和已经关闭退出的煤矿“死灰复燃”六种行为。
第五条:关于坚决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煤矿的具体情形规定。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满足不了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二是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四是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五是2020年底前未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六是取得开工备案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七是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6个月等长期停产停建的;八是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九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予以关闭的。对有以上九种情形之一的煤矿,坚决关闭退出。
第六条:关于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必须“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加快整合重组的规定。整合重组是实现“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减少煤矿数量和企业户数,做大做强做优企业、产业,提高全省煤矿安全防控能力的重要途径。要求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必须按照“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的原则进行升级改造,不得先改造升级、再整合重组。
第七条:关于强化驻矿盯守和巡查保安全的规定。针对今明两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特殊性,提出对不同类别的煤矿分别采取“盯守”“双盯守”和“巡查”的不同措施确保安全。一是对每个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带领驻矿安监员实施“盯守”;二是省属国有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派人与属地驻矿安监员一起实施 “双盯守”,凡“盯守”人员未到位,“盯守”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三是对长期停产停建和拟关闭退出的煤矿,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 “一矿一专班、一矿一方案”的要求,落实“盯守”巡查责任,一个矿明确一个“盯守”班子,制定一个“盯守”方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防止违法违规生产酿成事故。
第八条:关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和保障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针对我省严峻复杂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一是要求各产煤州(市)、县(区)要尽快配齐、配强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并提供相应保障;二是配备不到位的,对有关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三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一律停产。
第九条:关于严肃查处事故的规定。一是凡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一律上限处罚,一律实施联合惩戒,该关闭退出的一律关闭退出;二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第十条:关于严格落实责任的规定。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小煤矿是重灾区。目前,我省小煤矿数量纵向比虽然已经大幅度减少了,但小煤矿数量仍然居多,而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狠抓责任落实尤为重要,必须把压实责任作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再次明确要求,一是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二是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各煤矿企业必须与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通知》的特点
《通知》至少有如下五个鲜明的特点: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决把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的前提和条件。
(二)铁腕整治重组煤炭行业,态度坚决、要求严格、手段严厉、举措具体。
(三)坚定不移地推进高质量发展不动摇。一方面,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从严管控小煤矿;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煤矿及企业整合重组、升级改造做大做强做优;再一方面,推动煤炭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煤炭生产向省煤炭产业集团等骨干企业集团集中,提升产业集约化水平。
(四)针对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对涉煤的行政权力事项提级从严管控,由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五)配齐、配强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并提供相应保障,压紧压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的监管监察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齐抓共管保安全。
四、贯彻落实举措
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通知》的印发实施为标志,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产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为保证《通知》中各项措施的落实,采取如下举措: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了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宗国英同志任组长的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煤矿整治有关决策部署,以“不安全不生产”为理念,按照“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的原则,以整治重组为手段,全面统筹推进全省煤矿整治各项工作;指导和督促有关州市和企业积极稳妥推进煤矿整治工作,切实从严管控产能,提高煤炭企业和煤矿单井规模,减少煤炭企业户数和煤矿数量,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要求各产煤州(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推进工作。
(二)明确工作时限。已经要求各产煤州(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逐矿研究甄别,制定重组方案,于3月15日报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争取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
(三)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使社会有关方面、特别是涉煤企业和有关从业人员都知道、了解,支持、配合做好整治重组、升级改造等工作。尤其是要注重典型引路,及时发现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通报负面典型,宣传好的经验做法,抓两头、带中间,全面推动工作发展。
(四)强化督查指导。省能源局已经派出四个督查指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指导。重点检查各地“2个清单”制定情况、复工复产把关情况、30万吨/年以下煤矿停产停建情况、“盯守”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等,并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检查指导。
朋友们,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共同参与。让我们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共同努力,扎实推进煤炭行业整治工作,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努力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