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闻报道 2020年5月14日下午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测绘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主会场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赖勇主持新闻发布会
欢迎参加《云南省测绘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将由省自然资源厅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立法过程、特色亮点等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今天的发布人,他们是: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卫国先生;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余忠先生;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处长邹亚光先生。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云南省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首先,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卫国先生发布新闻。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卫国发布新闻
感谢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对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云南省测绘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云南省测绘条例》的立法背景、出台过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等,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和出台过程
测绘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信息,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建设和大众生活等各个领域。地理信息产业是国务院确定的战略性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就业能力强等特点,也是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社会大众的途径。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地理信息应用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包括手机定位、互联网地图导航等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及其延伸产品,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极大地方便了百姓生活。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我省于1995年出台了《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立法对加强测绘统一监管,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对地理信息应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条例》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面修订,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测绘方面的行政法规,我省原《条例》需要依据上位法修订情况,结合本省实际发展需求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是“数字云南”建设和空间地理信息应用的深入推进,对我省测绘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地方立法需要在测绘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强化责任、资源共享应用、优化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是地理信息生产、采集、利用从专业化逐步向大众化转变,服务方式从静态数据向实时动态转变,服务对象从以部门为主向社会公众等多方面应用的转变,安全 风险不断增大,亟需强化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
四是近年来我省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理国情监测、测绘成果共享应用等工作中,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工作自2017年启动,经征求意见、专家及部门论证等立法程序,反复审慎修改近20次。按照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19年,省自然资源厅将《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省人民政府。省司法厅根据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赴外省学习考察,多次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沟通协商达成共识。经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改完善后通过网络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测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云南省测绘条例》共10章53条,包括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对原《条例》整体修改36条,部分修改17条,修改后条例更加完善。主要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立足云南实际,体现云南特色。
一是为我省构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云南是我国的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维护区域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职责。新《条例》增加了测绘事业服务“生态保护”的内容,明确测绘工作为我省生态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保障。
二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及时的数据支撑。新《条例》大幅缩短了“坝区及经济发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由5至8年更新一次变更为每2年更新一次。云南省坝区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却承载了全省约90%的GDP,大量的经济活动发生在坝区,规划、建设、开发、发展导致地理信息变化速度较快,应当及时更新。
三是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提供有效的测绘保障。加大对以上地区基础测绘的投入,为当地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等提供测绘保障。
(二)推进数据共享,突出成果应用。
一是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框架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测绘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准确、便捷的测绘服务。
二是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一是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二是做好无人机航空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三是发挥地理国情监测作用。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三)全面加强监管,兼顾安全与需求。
新《条例》根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隐患突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薄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速等实际情况,全面加强监管,首次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管、互联网地图监管及测绘单位信用管理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实现兼顾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与满足社会公众对测绘地理信息的需求。
一是强化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系统监管。首次将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系统监管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兼顾安全与需求。依法实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并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等,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同时,发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服务”功能,向社会大众、行业用户、政府部门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满足不同需求。
二是加强地图产品及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首次将互联网地图监管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以及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标准和审核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公益性标准地图,供无偿使用,满足社会公众需求。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首次将测绘单位信用管理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及时采集、审核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提供公众查询服务,规范测绘单位行业行为,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同时,取消了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活动的行政审批和原《条例》中前置审查、备案等事项,缩短了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行政许可时限,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
三、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测绘条例》,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服务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坚定法律保障
《云南省测绘条例》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准则,是我省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也是我省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全省自然资源部门作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监督管理,为测绘事业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测绘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出行导航、交通物流、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等,都离不开测绘服务。因此,学习贯彻《云南省测绘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家都应学习了解测绘条例,更好地为我们生产生活服务。请广大新闻界的朋友,深入报道、大力宣传,共同营造认真施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处长
邹亚光答记者问
感谢记者提问。测绘成果是指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根据内容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的用于公共服务的产品,其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全体人民,将这些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该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条例》对测绘成果的共享使用作了重要规定,核心的精神就是要通过技术手段在保证相对位置准确性的基础上,满足公众日常生活应用中一般性的需求,不让我们宝贵的、海量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在数据库里“睡大觉”。国家投资获取的这些数据,是为了向公众和社会提供服务、提供应用,公众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云南”获取公益性标准地图、在线地图和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开发等。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
余忠答记者问
这是一个好问题,由我来给大家作解答。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近年来,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重要性越来越突显。新修订的《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对国家版图意识宣传作出如下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加强对地图的监管,新修订的《条例》从地图的编制、审核和公开展示登载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了编制地图时不得表示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在公开出版物或者通过公开展示、登载等方式使用各类地图的,应当使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新《条例》首次对互联网地图作出规定: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使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以上新规定对当前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和问题地图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全面开展了整顿规范地图市场工作,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得到了很大遏制,国家版图意识普遍得到提高。目前,地图市场上错绘国界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钓鱼岛、南海诸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有效消除“问题地图”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