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20〕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精神,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省级加强统筹和政策引导。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行业管理,要制定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省级养护补助资金计划,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农村公路省级养护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州、市人民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及时足额筹集州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和支持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三)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四)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三、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二)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州、市、县、区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三)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自2021年起,省、州市、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州市、县三级财政投入比例分为4类:一类地区(昆明市),省、州市、县分担比例为10%、20%、70%;二类地区(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省、州市、县分担比例为30%、20%、50%;三类地区(昭通市、保山市、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丽江市、临沧市),省、州市、县分担比例为40%、20%、40%;四类地区(怒江州、迪庆州),省、州市、县分担比例为50%、20%、30%。其中,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3个财政省直管县,州市级承担部分由省级补助。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要建立对各州、市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有关投资挂钩。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地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四、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省交通运输厅要指导各地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省交通运输厅要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路产路权保护。各地要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四)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任务落实;实施细则要于2020年底前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重大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开展试点创建。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要组织各地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要遴选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地区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同时废止。